終於完成了最最最辛苦的第四本課程了,在這過程中有好窩不一樣的情緒跑出來,想做、不想做、煩、開心、累、想放棄等等好多不一樣的心情,且真的直到今天還有點難以置信居然結束了,不過這其中還真的有好 幾個印象深刻的收獲,像第三個練習時想到家人朋友在幫助我的畫面,而我也一定要成功戒掉來回報他們,第六個練習時我想到了毒品,而我就只認為它只是毒品,我不再對它有任何的反應,以前想到還是會情緒激動而想用,在第九個練習時我會把我的想法付諸行動,不再只是一個光說不做的人,而且會想要有計劃性的把它做完,最後一個練習時我已經是個有責任感且完全不一樣且很有自信的自己,第四個課程真的很神奇,大家都在做一樣的練習,但每個人所得到的收獲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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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23 Wed 201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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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第一本了,學到了許多東西,例如:面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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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完第一本課程的收獲真好以往的我無法靜下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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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到戒毒中心的學員,在學習的領域上,大部分可劃分為兩種情況:(1)自以為什麼都知道!(2)非常厭惡教室及一切有關學習的事物。你想想妳身邊吸毒的家人,是不是在這兩種極端的情況中游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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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完這本課程後了解許多東西,知道了社會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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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完成第三本囉,之前因為在烤箱很累所以沒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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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排毒程式讓我的感知能力變好了,因為對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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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了新生命排毒程式後,可以感覺到身體和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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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完了第三本增進學習能力課程了,也知道我之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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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家人打來戒毒中心的求助電話中,可以歸納出一個共通點:吸毒者反覆在戒毒和吸毒的惡性循環中鑽洞求生存,搞得人疲累不堪、痛苦難眠。家人很難明白,為何這個吸毒的孩子無法用自己的意志力戒毒?或是,為何這孩子在獄中說會改,但才出獄沒多久就又吸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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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更新日期:2011/05/1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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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游太郎/花蓮報導〕花蓮縣議員施慧萍昨天質詢指出,民眾向她反映,花蓮縣國中、小學已有毒品入侵,不肖份子將毒品濃度稀釋以低價販賣,讓學生受到誘惑吸食,要求教育及警察單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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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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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
    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第3條:


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看守所、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
官、軍事看守所及軍事監獄之規定亦適用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7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資料來源由 法務部 提供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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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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